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法院的司法评估一般是公平的,法律评估是评估机构最基本的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重新评估。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部门作出的...
一、法院司法鉴定一般都是公正的,进行合法鉴定是鉴定机构最基本的准则。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是司法鉴定结论和司法鉴定活动的服务对象—诉讼活动所追求的目的之一。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体现在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鉴定主体公正三个方面。(1)程序公正,就是鉴定提请、鉴定决定与委托、鉴定受理、鉴定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鉴定结论的质证等环节,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都应当体现平等原则、合理原则,更多地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在制定证据规则和鉴定法中主张鉴定提请和鉴定决定与委托实行同举证责任相一致原则,重新鉴定实行协商与限制性原则,鉴定活动实行监督原则,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推行技术顾问辩论原则等都是程序公正的体现。(2)司法鉴定实体公正就是要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准确性、真实性,这是司法鉴定最大的公正,也鉴定的根本目的所在。要做实体公正,最主要的要立法规范各类鉴定的步骤、方法,制定各类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标准,严格按科学要求办事,克服不重视科学方法,不严格遵守鉴定标准的不科学、不严肃的鉴定作风,杜绝随意性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如果没有标准,科学上难以评断其是非,法律上就不能确定其真伪。没有科学标准的鉴定结论就是没有公正性。(3)司法鉴定主体的中立性,是确保鉴定活动和鉴定结论公正性的关键。鉴定程序和实体的公正性必须通过鉴定主体去实施。若鉴定主体不居中实施,鉴定过程与结果都可能不公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站在科学技术的立场上,不偏向诉讼主体的任何一方。这是受司法鉴定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结论——证据材料这一根本性质决定的。
1、司法鉴定并不是司法局,而是司法鉴定机构。 2、法律关于鉴定的规定有: (1)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2)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 (3)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为规范公安机关评估工作,确保评估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评估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评估,是指公安机关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利用自然科学理论和成果,对人身、尸体、生物材料、痕迹、文件、电子数据、物品等进行检查、评估、判断,并出具评估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评估机构,是指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并按照《公安机关评估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评估工作的组织。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4人已浏览
447人已浏览
380人已浏览
17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