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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51、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
可以。“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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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到期的债权不能立即通知第三人履行,但对未到期的债权采取执行措施是很有必要的。如果采取了冻结预期债权的措施,则被执行人与第三债务人之间不能对将来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处分,足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然而相关法律条文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有些条文所体现的立法精神执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应得的股息、租金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
1、有。 2、合同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的,可以向债务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担保人的一并列为被告。 3、向法院起诉需要提交: (1)本人身份证明; (2)起诉状; (3)相关证据。 3、起诉状中应当写明: (1)原、被告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电话、住址; (2)诉讼请求,要求对方履行债务,并且赔偿因未按期履行造成的损失或要求支付违约金; (3)事实与理由,针对诉讼请求写明要求对方履行各项诉讼请求的理由; (4)本人签名、注明日期。
到期债权可以质押,满足债权质押的条件。 1、质押人与质权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 2、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在外部,使他人可能知道,从而防止第三遭受未知的不利后果。 3、质押人应当向质押债权的债务人发出通知,通知第三债务人债权已经质押的事实,并明确质押人有权保全质押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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