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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颈椎病属于职业病问题: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疾病被认定...
不是工伤。 颈椎病是一种退行性改变导致的疾病,手麻木是颈椎病压迫神经所致。颈椎病的发生,与工作原因没有义然联系,不是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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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有多严重 这种慢性病想休题难啊 需要病假条可帮开,建议您用电脑的同是可以适当起来活动一下,不要长时间保持一个姿势。
颈椎病并非工作原因事故所致,用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教师在单位颈椎病严重,但颈椎病并非是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所致,是一种以退行性病理改变为基础的疾患,并不属于职业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业病争议判定】《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四十五条限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能够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组织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判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判定委员会进行判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判定委员会的判定结论不服的,能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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