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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连续工龄的认定是以其档案材料为依据,且由于个人情况与其所在的单位、企业情况均有不同,在认定连续工龄时的计算情况也是不一样的,当你达到法定...
连续工作年数是指员工在某个单位连续工作,以工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企业的工作年数必须根据劳动者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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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数是指员工自与职场建立劳动关系以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计算社会保险待遇有法律意义的只有连续工作年数和工作年数。工龄是指员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作年数的长短表明员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员工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度的高低。计算方法连续计算法也称为连续计算服务年限。例如,某员工从甲方调到乙方工作,其在甲方、乙方两方工作时间应不断计算为连续工作年数。如果员工被错误处理,后来经过复查,平反,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以加上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作年数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作年数。合并计算也称为合并计算连续工作年数。在员工的工作经验中,一般不是本人的主观原因一段时间,扣除这段时间,中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精简退休工人和员工,退休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数转换法从事特殊职业和特殊工作环境的工人,连续工作年数可以转换。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低温岗位或在华氏100度以上高温岗位工作的员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该岗位工作一年,可以计算一年零三个月。在提取和制造铅、汞、砷、磷、酸的工业和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的员工,在计算连续工作年数时,每次从事这样的工作1年,工作年数为6个月。在计算一般工龄的时候,应该包括本企业的工龄,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的时候,不应该包括一般的工龄(一般情况下,如果因为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话,其间间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的工龄)。现在确定员工保险福利待遇和退休条件的,一般只有连续工作年数。因此,一般的工作年数现在失去了意义。实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支付制度后,以实际支付年数为退休和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以前的连续工作年数被视为支付年数。工作年数和连续工作年数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周年可以计算一年。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的,其调动前后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的,其学习时间及调派前的本企业连续计算;(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的,其调派期间及其前后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4)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的,其遣散前和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5)企业转让、改组或兼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在企业工作的,其转让、改组或兼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连续计算;(6)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7)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的,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合并计算工龄;(8)转入企业工作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服役期间的军龄,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9)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连续工龄,比照上述规定计算。《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1、填写认定连续工龄审批表2份(加盖单位公章); 2、当时工作单位必须缴纳养老保险,并将养老保险转至县机保局,附机保局证明; 3、附当时工作单位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4、填写认定连续工龄后工资花名册1份(加盖单位公章)。 5、《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临时工被招收为固定工后确定参加工作时间及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的复函》(川人福函[1989]8号)明确规定: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本单位录用为长期工后,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6、《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人办函[1998]101号)明确规定:职工辞职和辞退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7、《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中部分新录用(聘)用人员工龄认定问题的函》(川人函〔2020〕94号)第一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原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时间与被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原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起始时间为其参加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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