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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具有火灾危险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二)在文物保护场所及其周边举办活动影响消防安全的;(三)施工现场未设置与建设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源或者消防车通道的。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消防队员;(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消防设施施工、安装、维修保养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三)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的人员;(四)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管理人员;(五)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七)其他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培训的人员。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人员应当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方可上岗。
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或者场所,应当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禁止在输油、输气管线安全距离内建设有碍消防安全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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