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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
级别管辖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B、C、D)rA一般涉外案件rB重大涉外案件rC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rD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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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一般级别管辖问题由法院自行把握。但如果一审法院已经做出判决,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之规定“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我个人倾向于认为,二审法院应当以严重违反程序为由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而后根据级别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1)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又可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又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2)以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淮,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具体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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