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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外。2、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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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不同案件的种类对管辖权有不同的规定,以房屋纠纷为例,房屋、土地属于不动产,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能由当事人协议改变。不动产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管辖的通例。 房屋纠纷要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房屋、土地属于不动产,不动产还包括山林、水库、水塔、游泳池等附着于土地上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将减少其价值的财产。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能由当事人协议改变。不动产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管辖的通例,主要是为了便于对不动产的调查、勘验,便于判决的执行。 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商标具体行政行为的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三、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商标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3、商标专用权所有权纠纷案件;4、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5、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6、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7、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9、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10.其他商标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管辖权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第二条: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一项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二项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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