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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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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和其他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性,挪用本公司的资金个人使用,或者向他人贷款,金额大,3个月以上未偿还,或者3个月以下未偿还,金额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挪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本公司的资金金额大,或者金额大,不返还的,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公司被派往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根据本法第384条的规定被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挪用给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之间,超过3个月未偿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开展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1、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用于本人使用或他人使用的,金额大,不超过三个月,或者不超过三个月,如果金额大,为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年或刑事拘留;如果单位使用的资金数额很大,或者金额很大,则退还金额超过三年。十年监禁。 2、国有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8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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