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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如下: 第一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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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可以延长30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天;案件特别复杂,延期后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处理期限。
1、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后,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3、移送案件时,应随案附送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4、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以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5、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分局、(市)县局及派出所按照规定的权限管辖,各区(市)县局原则上只能在本地区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不得跨区办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受理的单位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单位指定管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全市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有权对各区(市)县治安案件直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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