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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分别如下: 1、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重大劳动安全...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两罪均为过失犯罪,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 1、客观方面,本罪必须具备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行为,且这种事故隐患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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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无关于此罪的明确。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 1、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标准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对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大型群众活动策划者、组织者、举办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大型活动的安全举行、紧急预案负有具体落实、执行职责的人员。由于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举办者,所以此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该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公民个人。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代罚制,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对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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