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确定作为债转股对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 (二)主要...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确定作为债转股对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 (二)主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确定作为债转股对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 (二)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 (三)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风险提示:经过法定程序,债权可以转为普通股,也可以转为优先股。债转股对象和条件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权银行和企业根据国家政策依法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债权及股权价格按市场化原则确定。
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章程中载明;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股东: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程度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 (七)其他可能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0人已浏览
1,554人已浏览
136人已浏览
14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