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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是否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迫使法院执行征收补偿决定

2024-11-30
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但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是所有情况都适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未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停止执行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时,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根据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被告或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听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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