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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社会组织,可以约谈其负责人,指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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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以外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由此可知,对于未经依法登记成立而长期或者临时从事慈善活动的公益慈善性组织和其他组织提供了法律依据。虽然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慈善活动,但是不能公开募捐、不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的资格等,也没有履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如在与志愿者或者受益人等发生纠纷时,应当按照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此,此类组织开展慈善活动,需要遵守《慈善法》规定的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原则,同时遵守《慈善法》有关慈善捐赠和慈善服务的规定。此外,如果此类组织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同样可以受到政府表彰。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社会组织,可以约谈其负责人,指出问题、提出改正意见,督促社会组织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约谈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必要时可以邀请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核对约谈对象身份;(二)执法人员告知约谈目的和注意事项;(三)执法人员指出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情形,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四)约谈对象针对本条第三项内容进行陈述;(五)执法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尚未终止的,要求立即停止。约谈对象接受整改意见的,应当作出整改承诺;如不接受,则约谈程序终止。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约谈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制作约谈笔录,约谈结束后由执法人员和约谈对象签字或盖章。约谈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约谈笔录上注明。
《慈善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进行抽查,是行使对慈善组织的监督权力。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对社会组织抽查作了进一步规定,例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本级登记社会组织的抽查工作。另外,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联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工作,并可以依法使用其他部门作出的检查结果。如登记管理机关与其管辖的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抽查工作;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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