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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剥离是衡量公司业绩的关键财务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收购是指一家公司通过产权交易获得一定程度的控制,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
兼并和并购剥离是用于衡量公司业绩的关键财务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公司法》的规定,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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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是指公司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并购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形成企业,通常由一家优势公司吸收一家或多家公司,并购一般是指合并和收购。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独企业合并形成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收购属于并购形式;第二,并购除收购外,还可以采用合并,也称为吸收合并,是指两家独立法人合并和合并公司,通过合并、财产、债权、债务等权利义务转让给并购公司,合并公司需要相应的公司变更登记;但收购是指收购方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目标公司的法人资格不可避免地消亡。
购都是兼并的具体形式。我国的规范性文件中第一次出现兼并是在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即“本办法所称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主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办法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范围。该”办法“同时又规定了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和控制控股式等四种兼并形式。 1996年8月20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虽然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这条规定与前面的那条规定相比,虽然用词上略有不同,但实质内容基本上一致。因此,我国规范性文件中所指的”兼并“实际上被划分为两种。一种是被兼并企业丧失法律人格,另一种是被兼并企业并不丧失法律人格,只不过投资主体发行了变更。兼并一种实际上就是我国《公司法》中的吸收合并。而后一种又可以区分为兼并方取得了被兼并方的控制权和没有取得被兼并方的控制权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本质是一种收购行为,如果兼并方取得了被兼并方的控制权且被兼并的企业是上市公司
兼并合并与收购的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人存续状态不同:在兼并过程中,被合并企业法人将不再存在;而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可仍以法人可能会继续存在。 2、债权债务承担方式不同:企业兼并以后,兼并企业成为被兼并企业新的所有者和债权债务的承担者;而企业被收购后,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新股东,以收购出资的股本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风险。 3、企业的生存运营状态不同:兼并一般发生在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的情况下,是对股权与企业架构的调整与完善;收购一般发生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产权流动比较平和。 虽然有以上诸多区别,但兼并与收购也存在诸多联系。所以兼并、合并与收购常作为同义词一起使用,统称为“购并”或“并购”,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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