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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存在的瑕疵会对公司的成立产生影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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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存在的瑕疵会对公司的成立产生影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发起人存在的瑕疵影响公司成立。但不必然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公司设立的主要条件包括,意思表示真实、不诶反法律规定、公司具有独立财产等。若抽逃行为导致公司丧失人格的,则公司不成立,若不影响公司独立人格的,可以予以补正,公司可以依法成立。
1、欺诈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不严重的,应当维持其公司登记效力。只要公司获得营业执照,公司法人人格即应得到维持,公司设立不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而是应当进行瑕疵补正。2、欺诈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之效力可追溯至行政行为作出之日,公司登记被撤销之后,公司登记之行为自始无效。3、欺诈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瑕疵设立之公司的法人人格并未因吊销营业执照而灭失,只是失去了其营业资格,瑕疵公司的设立仍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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