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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已经签订有管辖协议,应当如何加以协调之问题。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与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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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如何证明,代位权诉讼与多方当事人有关,存在多种法律关系,证明问题比较复杂。但各方当事人仍需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债权人作为原告在代位权诉讼过程中,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一、债权人必须举证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两种合法债权关系,证明这里的合法是法官在审理中应重点审查的关健环节。法官主要审查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这两个债权是否有不合法的债权,如赌博债权。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合同无效,债权人无法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因此,审查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是否合法,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的首要条件。第二,债权人需要提供债务人忽略过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证据。我们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债务人的债权是否过期。这是因为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可以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是否构成怠慢行使的条件。如果债务人不能以诉讼和仲裁的方式向下一个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书面证据,例如法院的法律文件和仲裁决定书,法官可以认定债务人构成怠慢行使。3、债权人是否需要提供具体损害自己的证据。我们倾向于认为,如果要求债权人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债权受到具体的实质性损害,对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这也违反了我们的立法宗旨。因此,只要债务人没有履行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就无法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就会受到损害,不需要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举证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债权人需对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两个合法债权关系以及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进行举证证明。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保护其债权。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权人需在债权已届履行期时,才能行使代位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4、债权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债权代位权为保全债权而设立,故只能在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时,才能行使。 5、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是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如果债务人对于他人无权利存在,或其权利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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