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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于出卖时即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例如现实生活中的连环买卖,即一方是前一合...
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的,系无权处分。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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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第二、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议定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内容合法,双方不存在欺诈等行为。合同中必要的记录应包括双方的主体、目标和数量。
1、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交易方式,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2、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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