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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为社会公共秩序。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的主体要件,它的产生和存在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构成极大威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1款),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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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1、黑社会组织的认定。应当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由于实践中很多黑社会组织并不明显这四个特征,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初衷,认真审查和分析黑社会组织的四个特征之间的内在联系。特别是2018年最新指导意见出台后,四个特征的认定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从具体规定转变为原则规定,如取消10人规定、50万元的经济特征、某一地区的具体规定。2、组织和领导的认定。发起、创建黑社会组织,或者合并、分立、重组黑社会组织,应当认定为组织黑社会组织;实际上,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作、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当认定为领导黑社会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然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参与黑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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