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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
在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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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没有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返还彩礼。
解除婚约彩礼需要返还的,应当具备以下情形: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支付,给付人生活困难。如无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要求返还按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下列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三)婚前支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约解除后的彩礼的返还问题,要区分成不同的情况对待。主要判断标准是当事人在赠与财物时的目的: 1、如果彩礼的给付是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婚约解除后可以要求返还; 2、如果是一方完全自愿给付且无附带任何条件的,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3、如果是假借订立婚约来索取财物的,被欺骗的一方可以请求返还全部彩礼,欺骗方不能全部返还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一般来说,彩礼的问题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因此对于彩礼的赠送人和接受者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结婚的男女本人,还应包括各自的亲属。彩礼也有轻重大小之分,对于双方为增进感情而主动赠与的价值较小的财物,如平时逢年过节的人情往来,一方买给另一方的衣物等,这些东西不应当认定为是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而对于价值较大的财物或有重大纪念意义的礼物,如聘金、金银首饰、传家宝等,在婚约解除时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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