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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哪些

2021-12-28
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裁定管辖、移送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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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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