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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的,用人单位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不给的,保密协议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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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个工厂当外贸业务员,离职的时候老板要我签保密协议,不准我2年内从事与原行业相关的工作,可是没有保密费等任何东西,请问这个协议有效吗在我原来进公司的时候,老板根本没和我说过这事的!现在协议已经签了,请问这个协议对我有约束作用吗律师解答:1。你说的不是保密协议,是竞业限制协议。2。这种协议应该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一般在入职时同合同一并签订,现在离职对方才提起签订一事,你有权拒绝签订,不管有没有补偿。当然,如果双方能协商一致,也可以在离职时签订此类协议。3。即使此前签订了这类协议,按规定也必须给相应补偿,没有补偿的限制协议是无效的。现在,你有权拒绝老板的要求。但是,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是两回事,就算不签订相关协议,对在原公司了解的商业秘密,你也有保密义务,且不须公司另付费。
保密协议有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我再问一下 劳动法22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我们公司所谓的秘密不构成以上两点在这样的条件下公司让签的保密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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