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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二)其他受益人; (三)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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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三)经受益人同意; (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风险提示:信托终止的情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三)经受益人同意; (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风险提示:信托终止的情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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