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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条第1款)是指因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一)传播性病罪的客体要件 传播性病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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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传播性病罪是指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罪具有以下特点: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双重对象,即他人的健康和社会保障管理秩序。卖淫嫖娼是国家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行为人为了赚钱,满足自己的非法欲望,或者不顾国家法律报复社会,仍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人在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将直接传播性病,危害他人健康。客观方面:行为人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在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卖淫或者卖淫他人,无论性病是否传染给他人,都可以构成传播性病,危害他人的健康。客观方面:行为人有梅毒、嫖娼、嫖娼等严重性病。也就是说,行为人对自己的疾病是一种严重的性疾病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但仍然卖淫或卖淫他人以达到一定的非法目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4岁以下的幼儿,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包括他人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只要上述特定主体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以实际发生性病的传播要件。实际上上述主体的卖淫、嫖娼行为,有足以造成性病传播的严重危险。 3、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严重的性病患者。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对自己患有梅毒、淋病严重性病具有明知仍卖淫嫖娼。构成本罪,并不需要以传播性病为目的。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因而在卖淫嫖娼时,为防止性病传播而采取避免传播的措施,仍然应认出具有本罪的故意,从而构成本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应当立案追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明知:(一)有证据证明自己去过医疗机构,被诊断为严重性病;(二)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可以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三)其他方法可以证明自己是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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