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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步骤

2024-11-11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已经获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 已经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已经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 已经将申请预售房屋的相关信息录入西安市房地产综合网络数据库; 5. 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分为三个阶段: 1. 受理阶段(2个工作日):办理地点为政务中心。在此阶段,申请人需要提交初审申报材料、受理、录入和扫描建档等材料。 2. 办理阶段(12个工作日):办理地点也为政务中心。在此阶段,申请人需要进行现场勘查(3个工作日),首席代表组织协调建立预售房屋销售系统(5个工作日),首席代表审核并提出意见,提请分管局长签发(2个工作日),分管局长签发(2个工作日)。 3. 发放阶段(1个工作日):办理地点同样为政务中心。在此阶段,申请人需要进行制证和窗口发证,只需要1个工作日的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相应的流程。

相关法规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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