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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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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同理,人民法院在作出这些法律文书时,只是为了解决婚姻关系当事人内部之间对于财产的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这与婚姻关系之外的债权人无关,此时人民法院并未对债权人的权利进行审查处理,也没有改变婚姻关系当事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当然,夫或妻就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
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法律问题执行夫妻个人或共同财产的前提:必须明确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我们根据执行依据作初步判断并主张权益和提出异议。以下是执行中常见的情况: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依据明确债务性质属于夫妻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债权人申请执行的依据通常是法院生效判决书、仲裁庭作出的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者具有直接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等。如果执行依据明确为夫妻个人债务的,则应执行夫妻一方(债务人)的个人财产,不得执行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债权人的申请执行依据明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也不得机械得按共有债务处置,需就执行依据对夫妻双方是否具有即判力而分别处理:1、如果执行依据,譬如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是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审核,且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审理、辩论和质证等一切法律程序最终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则执行机构可直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执行夫妻共有财产。2、执行依据虽经过法定审理程序,但夫妻一方并没有参与审理过程、没有自认,也没有质证或反驳的机会,执行依据即便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夫妻一方仍不具有即判力。即便执行机构以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是对夫妻双方的债务承担问题的进一步明确,在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两条补充的新规定分别是: (一)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转移财产,或夫妻一方与第三方签订借条,但借来的钱却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甚至是不知去向,第三方要求夫妻另一方偿还债务的,另一方可以拒绝偿还。 (二)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参与赌博、吸毒等犯罪活动而欠债,债权人要求另一方还清债务时,另一方有权拒绝,因为法院不支持夫妻双方承担这种因非法原因而欠下的债务。 题外话:这样看,法律有点显得冰冷无情了,但是这些法律只是解决纠纷时的工具,而不是引导或要求你去必须这样做。想想离婚时要背负的一身不属于自己的债,就会明白法律是保障人民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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