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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72号公告批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为新的国家标准。该标准将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4、3.2.1、3.2.2、4.1.22、4.1.26、(1.2)、5.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同时废止。新的《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规范”)与原规范主要内容的差异为: 1.提高了防水等级为二级的地下工程防水设防标准 1.1除工业与民用建筑外,新规范大幅度地提高了其他地下工程防水设防的标准,其湿渍面积由原规范规定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的6/1000提高到2/1000;任意100㎡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应超过4处减少到3处。同时对隧道工程还增加了具体渗漏水量化的要求,要求其平均渗漏量不应大于0.05L/㎡.d,任意100㎡防水面积上的渗漏量不应大于0.15L/㎡.d。使该标准在贯彻执行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1.2对处于冻融侵蚀环境中地下工程混凝土的抗冻融循环由原规范不得少于100次提高到不得少于300次,以利于提高地下工程的使用寿命,这是贯彻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
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的通知第六条对防水工程施工标准进行明确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第二点明确开发商对防水的赔偿责任: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五年。地下防水工程的保修期应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由施工与使用单位签约,凡保修期内出现渗漏,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1、患皮肤病,眼结膜病以及对沥青刺激过敏的人员,不能参加接触沥青的操作。 2、沥青操作人员,不得赤脚或穿短袖衣服进行作业,应将裤脚袖口扎紧,鞋面应扎鞋盖,应戴长袖手套。 3、熬油必须由有经验的工人看着,要随时测量控制油温,熬油量不得超过油锅容量的四分之三,下料应慢慢溜放,严禁大块投放。下班熄火,关闭炉门,盖好锅盖。 4、锅内沥青着火,立即用铁锅盖盖住,停止鼓风,封闭炉门,熄灭炉火、严禁在燃烧的沥青中浇水。应用干砂、湿麻袋灭火。 5、灶附近严禁放置汽油、煤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6、随时注意沥青温度变化。当沥青熬到由白烟转为很浓的红黄烟时,即有着火危险,应立即停火。 7、装运沥青的勺、桶、壶等工具,不得用锡焊,盛油量不得超过容器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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