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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前已经存在的财产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子产权归属是以房产证上的名字为准的,按您的说法,房子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
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你们双方财产的具体信息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以下这些财产是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就已经获得的财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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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一方的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结婚前一方自己出资买房子,但基于一些原因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房子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而取得屋承租权的,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
根据情况:1。婚后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全资购买的房屋,所有权以出资人名义登记,房屋为出资人个人财产。2、婚后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全资购买的房屋,所有权以夫妻双方或夫妻另一方的名义登记,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3、婚后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混合全资购买的房屋,所有权以夫妻双方或夫妻另一方名义登记时,为夫妻共同财产。4、婚后夫妻一方用婚前财产支付首付,或者用婚前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混合支付首付,婚后偿还贷款,无论所有权以哪一方名义登记,房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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