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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们对该属于男方的婚前房屋及贷款清偿的没有应当的话,你们结婚登记后已经清偿的贷款的款项,应当属于共同支付,该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
婚姻登记前已经存在的财产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子产权归属是以房产证上的名字为准的,按您的说法,房子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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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在婚后旧房拆迁时被拆而补偿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后遇到,后的是否是要分几种情况: 1、房屋是,一方婚前享有承租权婚后一起居住,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政策针对共住人也享有安置利益。那么安置房夫妻都享有一定比例的份额; 2、房屋是公房,婚前一方所有,房屋拆迁按照面积进行补偿安置,那么拆迁后是一方财产; 3、房屋是私房,婚前一方购买获得房屋完全的产权,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拆迁安置房属于一方所有; 4、房屋是私房,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拆迁后安置房按照婚后共同出资比例享有房屋产权的份额; 5、房屋是私房,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拆迁后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婚后拆迁安置所取得的安置房屋在等值范围内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但也存在个别情况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目前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一般会采取给予现金或置换房的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在采取置换房的方式进行补偿时,会存在超出原房屋面积的情况,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应当属于原产权人的个人财产。按您说的情况,那就应当是男方的个人财产。 第二:如果超出的面积需要由原产权人进行补差额购买,而其购买所用的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填写了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该房屋则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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