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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 刑事诉讼法108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立案的材料来源主要有: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 2、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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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会寄一封意见书给派出所,然后家属拿着这个去司法局盖章,然后写几句同意之类的话,然后再拿到镇政府去盖章,也写几句同意之类的话,最后派出所也盖章,也写几句同意的话,再把信寄回去,(他信里有你寄回去的地址,还有咨询电话)好象是监狱行政科,因为我给我爸11月份也办过这个事情。反正我就是这么办的。你可以去试试。差点忘了,你寄回去的信,必须要以派出所的名义寄回去,不能以个人名义寄的。如果你不放心,你可以问派出所要个信封,他哪个信封是派出所专用,就自己给寄回去。
立案的材料来源立案材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的或者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交的有关犯 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情况的材料。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情况,作为立案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2、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3、犯罪人的自首。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主动获取的材料。 5、其他机关移送的材料。
1,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举报 2,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 3,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4,犯罪人的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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