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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学生勤工俭学的,不能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已经毕业的,自单位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订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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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校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实务中存在不同看法。 有人认为在校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学业任务,要接受学校的各项管理,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不能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法律并未禁止在校大学生的就业权,在校学生的身份与劳动者的身份并不冲突,只要达到16周岁,符合特定情形可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一、不以就业为目的,参加短期的劳务或实习,双方不形成劳动关系。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短期劳务或实习是以锻炼或实习为目的,以社会实践补充课堂学习,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不形成劳动关系。 二、以就业为目的,长期在用人单位从事与其他员工并无实质性差别的工作,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但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要分情形而定。 1、用人单位知晓其在校学生身份,同意其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同时,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2、用人单位不知晓其在校学生身份,用人单位的有效规章制度或录用条件中已明示如果为在校学生不予录用的,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因为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下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3、用人单位不知晓在校学生身份,用人单位没有有效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在录用条件中明示如果为在校学生不予录用,这种情形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可见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有法律依据,不为法律禁止限制。 双重乃至多重劳动关系表现为: 一是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二是劳动者与某一用人单位建立了全日制的劳动关系,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三是劳动者与两个单位建立了全日制的劳动关系。
第一,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第二,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时的举证责任分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已经用工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用工。但问题是,当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怎么办?此时劳动者只能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而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能够拿出相反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劳动争议实体性争议内容的不违法,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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