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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价体系及发布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提供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发挥自主创新主体作用,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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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对中小企业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改变计费方式。任何机关不得将其应当依法履行的管理事项,通过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实施变相收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小企业配套大企业搭建服务平台,通过对接会等形式建立专业化分工协作关系和产业技术联盟,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进入国内外大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大企业将配套产品委托给本省中小企业生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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