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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应有企业主要领导负责、有为下岗职工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的管理机构;(二)有能够满足为下岗职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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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下岗职工解除《协议》,企业按《劳动法》及有关规定解除条件劳动合同的条件下岗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其解除《协议》,企业按《劳动法》及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实现再就业的;(二)期满仍然未能实现再就业的;(三)自谋职业的;(四)由于个人原因,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安排就业或不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组织培训的;(五)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严重违反《协议》或再就业服务中心规章制度的;(六)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判刑、劳教的。
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一)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权利: 1.享受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2.享受有关的社会保险待遇;.免费参加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及再就业培训; 4.免费参加省、州地市、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举办的招聘洽谈会; 5.享受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二)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义务:1.服从管理,遵守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2.主动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的职业指导培训,积极参加再就业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积极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组织的招聘洽谈会,尽快实现再就业。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政府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23号。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人、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代理人,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请求支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人。二、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累计收费:1。标的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金额的3%收费;2、标的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按2%收费;3、标的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按1%收费;4、标的金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按0.5%收费;5、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上述标的金额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项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为500元,最高收费不得超过8万元。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费。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5、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同时废止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标准。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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