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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2项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不按规定安装汽车牌照的,按本法第90条规定处罚。该法第90条规定:汽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性扣12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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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照、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牌照、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遮挡车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扣除12分。遮挡号牌与未悬挂车牌的处罚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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