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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一般情况下不会被扣车,但是要进行罚款和扣分。故意遮挡车牌一次性扣12分,并且处罚款200元,需重新考科目一,考试合格以后才能重新得到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遮挡车牌减分的数量:根据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交通规则驾驶执照减分细则》的内容,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没有挂汽车牌照的情况下,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设置汽车牌照的违法行为,减免12分,罚款200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没有挂汽车牌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拘留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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