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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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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怎么计算的问题有以下解释:《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以权利人实际损失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为目的,以弥补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为目的,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侵权人应向权利人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无疑可以最大限度地填补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损失,可以根据侵权造成的商品销量减少或者侵权商品销量与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理论上,这种方法计算的赔偿金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接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权利人的损失不仅表现为商标标识产品销量的减少,还表现为权利人商誉的减少和淡化、商标许可费收入的相对减少等。,但商誉损失造成的损失很难计算。此外,在实践中,权利人产品销量的减少往往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的。除了商标权,权利人管理不善、市场波动、产品质量下降等因素都可能导致产品销量的减少。但商标侵权造成的产品销量减少和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区分和计算。因此,虽然以权利人实际损失计算的损害赔偿金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接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但很难证明产品销量减少与侵权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实践中很难具体操作,因此法院在实际判决中往往很少使用。(二)以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以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是权利人无法确定实际损失时使用的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额与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计算。用这种方法确定商标所有人的损害赔偿金额,既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又可以避免侵权人因商标侵权而获利。有效地运用这种计算方法,关键是要了解侵权人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这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首先,即使权利人可以从纳税部门的纳税登记和向工商部门年检提交的报表中获得销售或利润,但由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不足或与侵权行为关联性不大,很难被法院采纳。其次,通过查看侵权人的财务账簿,无疑是最直观的。但这些证据都是侵权人掌握的,权利人无法知道。就像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一样,在复杂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销量的增加或减少,除了商标,也是其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实践中难证明侵权人产品销量的增加是什么因素的结果,商标在其中贡献了多少。(三)以商标许可费的合理倍数确定商标的使用。除权利人自行使用外,还可以在与他人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并由对方支付一定的许可费后,由他人使用。许可合同双方就商标许可的使用时间、类型和地域范围达成协议。参照商标许可费合理倍数确定的侵权损害赔偿金额也是对权利人损失的补偿。但以商标许可费的合理倍数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的前提是商标许可费的参考。即使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存在之前与他人有商标许可合同,并有许可费可供参考,但商标侵权行为中商标的使用在时间、类型和地域范围上是不同的。许可费能否作为侵权行为的参考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有待商榷。而且在实践中,还有很多商标侵权案件没有可参考的商标许可费。因此,司法实践中很难通过合理许可使用费倍数来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四)我国现行《商标法》法定赔偿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前三种方式无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金额时,人民法院综合侵权情节可以判给30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此外,在《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声誉、商标许可费金额、商标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本文阐述了利用该方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金额时应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期间、商标声誉、合理费用等。法定赔偿为权利人寻求侵权救济提供了保障。但由于法定赔偿规定的考虑因素没有可视化的衡量标准,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类似侵权情节的案件,但赔偿金额却大相径庭。因此,法定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应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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