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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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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标侵权,损失一般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确定,然后进行赔偿;损失不能确定的,根据侵权人的利润确定。利润不能确定的,双方可以协商赔偿金额,然后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5]53号)的规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于以上两种计算方法,被侵权人有选择权。“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是指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中,“直接损失”为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减少的利润或者侵权人的销售额乘以被侵权人销售正常商品的平均利润率的积:“间接损失”为被侵权人承担的因调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代理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及应缴纳的税金。其中,“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即已销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库存商品。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修改商标法后,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及顺序作了重新规定。商标权侵权赔偿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法定顺序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来确定。简单地说,因侵权人的侵权商品在市场上销售,使商标专用权人的商品销售量下降时。(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其销量减少的总数×每件商品的利润所得) (二)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侵权人在侵权期间从每件侵权商品获得的利润×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数额) (三)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四)这次修改商标法还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使用许可费的一倍到三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五)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里所说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所支付的用于制止侵犯行为的交通费、调查费、鉴定费、适当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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