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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员在从事受雇佣的工作过程中出现意外死亡,雇主应当承担责任,赔偿后可以就赔偿的数额向肇事方追偿。 2、如果该人身损害是由雇员自身过错引起...
形成雇佣关系后,雇员意外受伤的:如果受伤和从事的雇佣活动无关,雇主不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与雇佣活动有关,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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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审理雇员受害赔偿的法律依据,这里的遭受主要指雇员本人以外的外部环境,他人的行为等外力的侵害,而非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故要求雇员从事的雇佣活动与损害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即雇员的雇佣活动是造成雇员受害的原因之一,由于该因果关系在雇员受害赔偿的成立上作为事实构成要件,应当由当事人举证证明,证据不足依法应当承担败诉责任。
根据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无论雇主是否承认雇员执行职务行为,只要雇员其行为符合其履行职务的形式特征,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的联系,仍然应确定为职务行为,雇主应首先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承担责任。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雇员追偿。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同时该解释第9条还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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