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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2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准则,以六个月总额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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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1)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2、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2〕69号 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实行包干使用,不分职务级别,标准由每人3200元提高到每人5000元。 二、调整后的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民政厅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一般均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是: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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