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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分类: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
特殊工种范围: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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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附件 职业安全协议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现聘用*****(以下简称“乙方”或“员工”)为甲方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附件作为对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补充: 1甲方工作岗位中,涉及接触法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有:化工原料和成品的 装卸,成品/原料性能测试,工艺装置巡检,清洗设备,化学品处理,作业场所设备维护等。 2甲方工作岗位中,现涉及法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为:噪声、放射源等。根据 第一条中不同的工作岗位,乙方可能接触到以上一种或多种法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法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因工艺的改变而变化,甲方需适时将变化告知乙方。
一、劳动法关于特殊工种的规定是怎样的? 1、特殊工种是指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法律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2、《劳动法》关于特殊工种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涉及的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1、电气工作。包括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维修(维修)、试验工、矿井下钳工; 2、金属焊接和切割作业。包括焊工和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作业。包括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维修工; 四、在企业内驾驶机动车辆。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包括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包括2米以上的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构筑)表面清洁工; 6、锅炉作业(包括水质检测)。包括承压锅炉操作人员和锅炉水质检测人员; 7、压力容器操作。包括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包括制冷设备安装人员、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 9、爆破作业。包括地面工程爆破和井下爆破; 10.矿山通风作业。包括主扇操作人员、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控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包括矿井主排水泵工和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包括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和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包括主提升机操作人员、(上、下)绞车操作人员、固定带式输送机操作人员、信号工、拥罐(勾)工; 14、挖掘(剥落)作业。包括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和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品的操作。包括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人员、运输押运人员和储存保管员; 17、国家局批准的其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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