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
1、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年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债权转让纠纷第三人。 2、债权人转让合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这个问题,要分情况看待,如果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进行了通知,则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也会产生效力,此时是可以向原始债务人进行追究的。但是,如果债权人没有进行通知,则不可以向原始债务人进行追究。所以,在进行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不可就此撒手不管,一定要及时通知债务人。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有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利害关系,参与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的人。当确定转让方是否可以增加为第三人时,第三人需要具备以下特征:1。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对象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利害关系。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结束前,必须参加诉讼。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当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转让方符合上述条件时,即其参与诉讼的处理结果可能存在法律利害关系,可以增加为第三人。
一般情况下,原债权人不需要参加。但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推出异议的,可以通知原债权人参加诉讼。债权转让,成立并生效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受让人与债务人建立起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债权转让后的诉讼的原被告只能是受让人与债务人,原债权人不具有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0人已浏览
127人已浏览
117人已浏览
1,16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