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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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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自行政复议制度建立以来就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基础性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讨论。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可申请复议”的规定属申请人角度的主观标准。同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时才可受理。利害关系属判断复议申请人资格的抽象客观标准,只有将主客观标准相结合,才能正确判定申请人的复议主体资格。换言之,只有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才能够被受理。因此,把握复议申请人资格的关键就转化为利害关系之判断。这里的利害关系指的是法律上利害关系,是一种直接的利害关系,而非间接利害关系。如果复议申请人主张的侵害和影响是由具体行政行为间接造成的,其与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做出者之间不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当然也就不具有复议主体资格。 此外,与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首先应该存在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没有合法权益的存在,就不可能与司法争议发生联系,也就谈不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次,应该发生损害复议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事实,不具有现实性的损害事实,亦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最后,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表达了二者之间的一种联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一、申请: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不服处罚机关的处罚决定的,可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并递交复议申请书。 二、受理: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规定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复议并告知理由。 三、审理:复议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四、决定: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分别作出维持、撤销、变更或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五、执行: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法相关问题,在线免费法律咨询为您解答。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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