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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是哪些呢?

2022-08-05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自行政复议制度建立以来就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基础性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讨论。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可申请复议”的规定属申请人角度的主观标准。同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时才可受理。利害关系属判断复议申请人资格的抽象客观标准,只有将主客观标准相结合,才能正确判定申请人的复议主体资格。换言之,只有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才能够被受理。因此,把握复议申请人资格的关键就转化为利害关系之判断。这里的利害关系指的是法律上利害关系,是一种直接的利害关系,而非间接利害关系。如果复议申请人主张的侵害和影响是由具体行政行为间接造成的,其与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做出者之间不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当然也就不具有复议主体资格。 此外,与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首先应该存在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没有合法权益的存在,就不可能与司法争议发生联系,也就谈不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次,应该发生损害复议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事实,不具有现实性的损害事实,亦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最后,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表达了二者之间的一种联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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