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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是:

2022-10-23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六条人民得享有下列之自由权: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第七条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第八条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宫署之权。第九条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第十条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第十一条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第十二条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第十三条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第十四条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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