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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免予以刑事处罚的情形,当事人仍然存在刑事犯罪记录。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
免予刑事处罚是以构成犯罪为提前的,只要是犯罪,就会有犯罪记录。案底是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个人的刑事犯罪记录,存于当地或上至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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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醉驾情节轻微不予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是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 二是救治病人型。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 三是睡觉休息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 四是隔时醉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 五是尚未驶出型。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 六是被醉驾追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醉驾在刑法上叫做危险驾驶罪,即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应该说醉驾只要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应该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种情况应该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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