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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能以购买时的购买价确定其价值,也不能以分割时的股市价确定其价值,一定要由法院计算出该财产的确切价值并加以分割,是不现实的,但是无论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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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夫妻双方可能会涉及股票的分割。如果分割对方名下的股票,仅是在离婚协议中写上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过于简单,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起诉到后,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1、就自由流通股而言,夫妻双方可协议将股票归一方所有而给予另一方相当于股票价值一半的补偿或者双方折半共享或者双方都不想持股时分割抛售后的价金。 2、就限制流通股而言,需分析各种限制情形,分门别类地予以分割: (1)法定期限内股的分割。依我国法律法规,法定期限内股在法定期限内禁止转让。故夫妻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分割这种股票时,只能采取维持原状的分割方法,对没有持股或持股少于另一方的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2)不清洁股的分割。依规定,不清洁股票因设定质权而禁止转让。此部分股票也只能维持原状,并给予没有持股或少持股方以相应的折价补偿。 (3)特殊主体股的分割。特殊主体股因主体特殊而禁止转让,对于该部分股票也只能有原持股人持股,并给予未持股或少持股方以相应的补偿。此外,对于某些依法不能持股的主体,如依《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而不能拥有股票的夫妻一方,只能由持股方给予相应的价金补偿。 (4)记名股的分割。依《公司法》,记名股依夫妻协议或法院判决归另一方所有的,应当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夫妻折半共享的,分割出去股份的夫妻一方也应进行股份变更登记。 (5)内部职工股的分割。内部职工股因与内部职工人身联系密切,只能在公司内部进行转让,其具体分割可参照前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分割方法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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