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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
离婚时,几乎每一个案件都会遇到股票分割析产问题。一般法院处理的方式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价格基准,若协商不成,在查清具体数目后,法院确定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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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现实生活当中,对于离婚的人来说,他们都想要关于财产方面的问题弄清楚,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一些财产性的收益,比如说租金还有就是工资奖金收入都是属于共同的财产,应当平均的来进行分配。
1.双方如果能够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可按双方协议的分割方法进行处理。但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往往价值无法确定,瞬息万变,一日之间价格差距就可能很大,如果进行估价或折价,会给双方带来风险损失。因此,还是选择协议分割比较有保障。 2.如果双方分歧较大、协商解决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数量按比例分配,依法进行判决。 3.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记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以背书方式转让给另一方;无记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将该股票交付给另一方即可。如果夫妻持有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则由持股的夫或妻一方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应分出的股份无偿转让给另一方。
离婚时股份由双方协议分割,如果双方就转让份额,转让价格协议达成一致,可按相关规定转让。如果谈判失败或难以按市场价格分配,人民法院可以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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