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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必须要有出卖房屋的实体权利,无权处分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导致合同无效。 1、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卖房屋的:应注意审查出卖人是否与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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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房屋产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 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不是房屋的产权人,而是出卖了他人的(主要是在亲属名下的)房屋,事后又不能得到房屋产权人的同意。有的父母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又将房屋出卖,因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非因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法律上称为无权处分。 2、出卖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共有房屋形成的原因一般是: (1)、因婚姻关系形成的夫妻共有房屋,虽然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实际上是夫妻共有房屋; (2)、因继承形成的共有房屋,即房屋的所有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为二人以上,尚未办理遗产析产,其房屋产权应为继承人共有; (3)、因拆迁形成的家庭共有房屋,即依据拆迁补偿协议,被补偿人为家庭中的数人,但是回迁房登记在了其中一个人的名下,实则为家庭共有房屋; (4)、因共同出资建房、购房形成的共有房屋。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出卖人因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形成合同无效。 3、因房屋前期开发建设及销售违法无法取得合法产权的 开发商违反规划、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未能办理合法的销售手续等原因,不能办理房屋合法产权的房屋。比如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屋,因没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是法律禁止上市销售的房屋。违章建筑也属于此类房屋。
李女士来信咨询:我父母有一套80多平方米的住房,是父亲单位原有公房,单位房改后父母共同买下的,前年母亲病逝,父亲没有再婚,弟弟就把父亲接到他家一起生活。由于父亲年迈多病,听说最近他要把这套住房通过遗嘱方式全部留给弟弟所有,我认为不妥,不知我有无这套房屋的部分继承权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常明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这一规定,说明这套房屋是你父母的共同财产。我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根据这一规定,该住房的一半归你父亲所有,另外一半的份额属于你母亲的遗产。因为你母亲生前没有遗嘱=赠与等约定,按照《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你和你父亲、弟弟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这套房屋中属于你母亲遗产的那部分的三分之一份额。你母亲的这部分遗产,你父亲是无权自行处理的。
出卖人必须要有出卖房屋的实体权利,无权处分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导致合同无效。 1、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卖房屋的:应注意审查出卖人是否与房屋产权证或者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文件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2、委托或代理出卖的:应注意审查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转让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卖的书面证明材料。 3、共有房屋出卖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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