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证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 (二)保护销售产品原有的质量。 (三)不得销售失效...
《》第三章第二节对消费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可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证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 (二)保护销售产品原有的质量。 (三)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如果销售者销售这类产品,轻则对消费者不起作用,重则有损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因此,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必须制止这种行为。
销售者作为产品销售的中间方,对产品质量有以下义务: 1.进货验收义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可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销售者进货后应对保持产品质量负责,以防止产品变质、腐烂,丧失或降低使用性能,产生危害人身、财产的瑕疵等。 3.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保证产品标识符合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标识的要求,符合进货时验收的状态,不得更改、覆盖、涂抹产品标识,以保证产品标识的真实性。 4.不得违反禁止性规范。
《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二节规定: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0人已浏览
926人已浏览
786人已浏览
26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