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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1、首选暂住证或者,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必须在有效期内...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1、首选暂住证或者,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必须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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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院2006年4月3日《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如果是农村户口主张按城镇居民对待的,要从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于城镇两方面举证: 一、证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证据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 可以提供的证据主要有: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二、证明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证据 可以提供的证据主要有: 1、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 2、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 3、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 4、交纳“四金”的凭证和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等。 需要说明的是,在城市经商、居住的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应当同时提交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证据,二者不能或缺。
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算家庭常住人口。 常住人口为国际上进行人口普查时常用的统计口径之一。常住人口=现有常住人口+暂时外出人口。中国第三次人口普查规定,常住人口不仅指常住在普查区内并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而且还包括普查期间无户口或户口在外地而住本地1年以上的人,但不包括在本地登记为常住户口而离开本地1年以上的人。 常住人口指实际经常居住在某地区一定时间(半年以上,含半年)的人口。按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规定,主要包括:除离开本地半年以上(不包括在国外工作或学习的人)的全部常住本地的户籍人口;户口在外地,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者,或离开户口地半年以上而调查时在本地居住的人口;调查时居住在本地,但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登记常住户口,如手持户口迁移证、出生证、退伍证、劳改劳教释放证等尚未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即所谓“口袋户口”的人。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使用的常驻人口=户口在本辖区人也在本辖区居住+户口在本辖区之外但在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待定(无户口和口袋户口)+户口在本辖区但离开本辖区半年以下的人。
公民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证明经常居住地,可以提供的证据除了暂住证以外,主要有:租赁合同,街道居委会证明,当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房屋出租人、邻居出具的证人证言,各种缴费凭证(水费、电费、煤气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工资税务单、朋友、同事的证人证言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的解释,你应当提供上述证明你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证据,你的损害赔偿费用可以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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