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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不得擅自移动、关闭、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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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制定、设施的建设、线路的经营、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市和县(市)、XX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车和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按照核定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首末站、保养场、换乘枢纽站及其配套设施,候车亭、站台、站牌、港湾等站务设施,供配电设施以及城市智能公共交通系统设施等。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乘客收取费用,并出具省级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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